莆田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凌晨起火!竟然是有人为发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该起涉嫌放火罪的起诉书。放火犯罪嫌疑人欧某某被依法起诉。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9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和住址均福建省政和县。曾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7月3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7月1日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货车到莆田市城厢区**镇往福州方向的**服务区休息时,看到福州市**运输有限公司闽AP****货车停在对面往厦门方向的**服务区,因与该公司有经济纠纷,便横穿高速公路想把该公司货车轮胎放气来泄愤。欧某某找到该公司货车后没有工具放气,便用打火机点燃该货车右侧尾部的篷布并逃离现场。随后,证人季某某及时发现火情,并叫醒闽AP****货车驾驶员赵某某一起将火扑灭。被害人赵某某在灭火时,双手、左下肢、左足等多处被烧伤。经鉴定,被烧毁的十袋白色塑料颗粒聚丙烯及一块篷布合计价值人民币2799元。 2021年7月30日,莆田市公安局灵川派出所公安民警通过福州市公安局城门派出所的协助,以核查疫情为由通知被告人欧某某到该所接受调查。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1年10月12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被告人欧某某为发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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