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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认证遗嘱 内地承认法律效力

2021-3-3 17:45| 发布者: | 查看: 32| 评论: 0|来自: 网络转载

摘要: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吁青 汪育玲报道 香港居民立下遗嘱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该遗嘱在内地有法律效力吗?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宗财产损害赔偿 ...

  新快报讯 记者黄嘉丰 通讯员吁青 汪育玲报道 香港居民立下遗嘱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该遗嘱在内地有法律效力吗?3月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其中一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涉及到上述问题,佛山两级法院审理后给出答案:承认香港法院关于遗嘱认证的效力。

  案例显示,香港居民邹某于2015年6月在香港立下遗嘱,指定其妻子赵某为遗嘱执行人及受托人,将其名下不动产及动产平均赠与其妻子赵某,女儿邹某兰、邹某洁。2016年8月,邹某在香港去世。该遗嘱于2017年4月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并作出《附有遗嘱的遗产管理书》。

  不过,2016年8月22日至9月6日期间,邹某在内地开设的证券账户支出人民币513.3万元,分别转入其在内地的另外一名女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的账户。遗嘱继承人赵某、邹某兰、邹某洁以邹某红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损害邹某的遗嘱继承人财产权益为由向佛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邹某红等返还上述财产及利息。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继承人邹某系香港居民,其生前在香港立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对邹某所立遗嘱的方式、效力审查,应适用香港法律。涉案遗嘱符合香港法律规定并经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认证,具备法律效力。

  禅城区人民法院指出,邹某在香港所立遗嘱的效力及于内地财产,故其在内地的存款应当由赵某、邹某兰、邹某洁继承。邹某红及其配偶、儿子未经遗嘱继承人同意占有邹某的内地遗产,侵害遗嘱继承人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邹某红等向赵某等返还上述存款人民币513.3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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